医院错放胚胎生下的试管婴儿,算亲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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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

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事件

登上热搜

并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12年前

刘文与前妻孙芳因婚后不育

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生殖医学中心做试管手术

妻子十月怀胎生下儿子刘轩

8年后

意外发现刘轩与他俩均无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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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刘文和孙芳是刘轩生物学父母亲。

为弄清事情原委

刘文和孙芳以侵犯二人的

生育权和知情权为由

将生殖医学中心和安徽省妇幼保健院

列为被告

2022年6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22年11月7日

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生殖医学中心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刘文和孙芳两人64万余元

多数网友担心孩子将来该怎么办的同时

也提出了诸多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与没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之间

在法律上还算不算是亲子关系?

试管婴儿被发现与现任父母

没有血缘关系后

是否还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三人在法律上还属于亲子关系吗?

王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人工授精一般分为同质人工授精(指用夫精进行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指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但都与母亲有血缘关系。

如果多年后发现,试管婴儿与父亲、母亲都没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直接认定与父母有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关系,存在争议,还需要履行收养程序,通过收养来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关系会更加稳妥一些。

王振华:本案中父母将孩子养育至今,存在抚养事实,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抚养事实的形成通常需要两个条件:首先是主观意愿,即主观上将该子女视为自己的孩子,并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处;其次是存在抚养、教育的行为,对子女尽到教育、照料等义务。本案中,即使血缘关系被否定,也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已产生的抚养事实。

父母亲自生育子女属于常见的自然血亲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可能是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即属于上述范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基于收养行为产生血亲间应当履行的对应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即使父母与子女双方无血缘上的联系,其之间的关系仍可推断为亲子关系的一种情形。

目前来看,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此类情形是否属于亲子关系,但从理论上来讲,亲子关系通常不是自然就是拟制血亲,而自然必须存在血缘关系,拟制即非血缘的亲子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个人认为本案亦不完全符合上述两种类型,如该父母想要确认收养关系,应完成相关收养手续。但是如果其不愿意采取此方式或者收养登记机构对此也无从认定是否属于收养关系的话,在现行法律没有对此进行确认时,法律拟制即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必要。

2、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父母是否还有抚养权?

王振华: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性权利,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消灭。本案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仍然属于亲子关系,因此父母享有抚养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若父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民法典对于上述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的法律后果尚未作出明确详尽规定,但该结果必然会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产生影响。

此外,在处理抚养权争议的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子女已经形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综合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3.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孩子是否还有继承权?

王振华:法定继承权不以血缘关系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不难看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作为基础确定的。是否具备血缘关系不是判断是否具有继承权的必要因素,是否可继承应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判断,而且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由于双方在法律上为父母子女关系,除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等情况外,该孩子目前仍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由于该孩子目前仅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出现父母希望通过遗嘱剥夺其部分继承份额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遗嘱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分析,该子女有权继承该夫妇的部分遗产。

4. 试管婴儿出生8年后被发现与父母均无血缘关系,涉事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王振华:首先,涉事医院由于管理疏漏应当对“错放胚胎”事件负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除了承担上述责任,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父母可向涉事医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用、寻找亲生子女费用(若有),同时亦有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

其次,由于涉事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当事父母产生的重大误解,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子而抚养,以至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医院或应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该父母抚养非亲生子女而产生的抚养费。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虽然本案父母知情之日尚在二十年内,但实践中,当事人知道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往往距离医院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数十年,当年的婴儿已成长为成年人,可能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保护期。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如果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发现时又造成新的侵害后果的,作为一种特殊情况,或将适用延长的相关规定。

(文中刘文、孙芳、刘轩均为化名)

作者|朱婵婵 朱雨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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