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用地将以最低地价和租金供应:公共服务基准地价再打七折
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中国计划以“最低价”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
12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在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打七折。
所谓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官方数据披露,截至2018年底,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约2.49亿人,但养老服务和老龄用品有效供给不足,供需不平衡矛盾突出。
此次, 自然资源部的《意见》将降低养老设施用地成本列为重点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凌志表示,无论是以出让还是租赁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均以最低地价和租金的标准供应。
《意见》指出,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郑凌志表示,本来公共服务用地的基准地价就远远低于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的基准地价,在此基础上再打个折,以基准价格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已基本相当于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同时,租赁方面同样要求各地制定最低租金价格的标准等。
在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方面,《意见》指出,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而对于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后建成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自然资源部明确不增收地价款。
《意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此外,政策提及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意见》明确,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郑凌志表示,这一政策是为了降低养老机构在兴办初期的土地使用成本,鼓励更多有意投入养老产业的机构等进入这个行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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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